首页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严格控制融资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注册。融资租赁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组织形式、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调整股权结构等,应当事先与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