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非现场监管制度,利用信息系统对融资租赁公司按期分析监测,重点关注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较大的公司。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银保监会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发展情况以及监管情况。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