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十七条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经营规则 第十七条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根据租赁物的价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润等确定租金水平。 售后回租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当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