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202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日常监管工作、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情况撰写年度监管与发展报告,判断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状况和变化趋势,提出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年度监管与发展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辖内融资担保行业基本情况及主要变化;
本年度在行业监管方面开展的主要工作,制定的监管规制;
本年度在促进行业发展方面开展的主要工作;
行业优秀做法和主要成绩;
存在的问题和风险情况;
融资担保公司违规及未达标情况;
下一步工作安排和建议;
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