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2020年) 第三章 风险监测与评估 第十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2020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风险监测与评估 第十八条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查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市场化征信机构数据库有关融资担保公司的信息。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推荐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按照规定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融资担保公司可以按照商业合作原则与市场化征信机构合作,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