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2019年) 3. 对本规定印发后新设立开展住房置业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申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严格执行《条例》及配套制度的监管要求,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监督管理部门不得给予过渡期安排。 三、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2019年) 三、 3. 对本规定印发后新设立开展住房置业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申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严格执行《条例》及配套制度的监管要求,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监督管理部门不得给予过渡期安排。 三、 关于《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的补充规定 (一) 《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以下简称《计量办法》)第四条修改为: (二) 《计量办法》第六条修改为: (三) 《计量办法》第十一条修改为: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