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条件;逾期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展新的融资担保业务。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