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融资担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经批准合并或者分立;

未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

未经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