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2011年3月31日前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具体规范整顿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