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五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处罚;擅自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