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监管部门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的。

违反规定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

未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和处置情况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