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监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性担保行业突发事件。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