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境内企业因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而需要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报送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资料。

上述各类复印件应当加盖进口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