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进口供医疗使用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单位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药品进口申请表。

购货合同或者订单复印件。

《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者副本)复印件。

进口单位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者《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药品生产企业进口本企业所需原料药和制剂中间体(包括境内分包装用制剂),应当报送《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持有者如委托其他公司代理出口其药品的,需提供委托出口函。

上述各类复印件应当加盖进口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