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2006年7月28日公布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