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六条 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复运出境的,申请药品《出口准许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出口国原出口单位申请退货的证明材料; 药品《进口准许证》。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