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一条 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201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因教学、科研需要而进口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以及境内企业接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而需要进口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予以免检。对免检的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其收货人不免除持进口准许证向海关办理手续的义务。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