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教职人员申请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经,除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规定外,应当经申请人寺庙所在地和学经班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佛教协会同意后,分别报两地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