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七条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侵犯寺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