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三条 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寺庙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该寺庙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该寺庙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寺庙跨设区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其管理办法由有关省、自治区制定。 引用法条 宗教事务条例(2004)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