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2025年) 第三章 补偿程序 第二十一条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202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补偿程序 第二十一条 蓄滞洪区运用后损失严重的,在补偿方案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核定前,蓄滞洪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申请预先下达部分补偿资金预算,并及时组织将补偿资金支付至区内居民银行账户。预先下达的补偿资金在后期据实结算。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