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202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流转土地、住房、农业生产机械和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逐户进行补偿登记,并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在规定时间内无异议的,由县、乡、村分级建档立卡。

以村或者居民委员会为单位进行财产补偿登记时,应当有村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代表、居民代表参加。

财产补偿登记涉及已经依法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登记事项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