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四条 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纳税人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以下简称外购)、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的,准予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如本期消费税应纳税额不足抵扣的,余额留待下期抵扣。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