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二条 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委托加工、进口葡萄酒的单位和个人,为葡萄酒消费税纳税人。 葡萄酒消费税适用“酒”税目下设的“其他酒”子目。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