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3年) 第四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第二十九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3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第二十九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使用费,在提取管理费后,应当全部转付给权利人,不得挪作他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转付使用费,应当编制使用费转付记录。使用费转付记录应当载明使用费总额、管理费数额、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等的名称、有关使用情…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