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3年) 第三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机构 第十七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3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机构 第十七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大会(以下简称会员大会)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力机构。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召集。理事会应当于会员大会召开60日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拟审议事项予以公告;出席会员大会的会员,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以前报…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制定和修改使用费收取标准; (三) 制定和修改使用费转付办法; (四) 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 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 决定使用费转付方案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取管理费的比例; (八)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10%以上会员或者理事会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三章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