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3年) 第二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 第七条 依法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3年) 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 第七条 依法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发起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人不少于50人; (二) 不与已经依法登记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范围交叉、重合; (三) 能在全国范围代表相关权利人的利益; (四) 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章程草案、使用费收取标准草案和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的办法(以下简称使用费转付办法)草案。 第七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