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3年) 第七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3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自本条例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将其章程、使用费收取标准、使用费转付办法及其他有关材料报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审核,并将… 第四十七条 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权利人支付使用费的,应当… 负责转付使用费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建立作品使用情况查询系统,供权利人、使用者查询。 负责转付使用费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从其收到的使用费中提取管理费,管理费按照会员大会决定的该集体管理组织管理费的比例减半提取。除管理费外,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