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1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自己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体管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