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1年) 第四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第十九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1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第十九条 权利人可以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书面形式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授权该组织对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管理。权利人符合章程规定加入条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与其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不得拒绝。 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并按照章程规定履行相应手续后,即成为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