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1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名称、住所;
设立宗旨;
业务范围;
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会员大会的最低人数;
理事会的职责及理事会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管理费提取、使用办法;
会员加入、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条件、程序;
章程的修改程序;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终止的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名称、住所;
设立宗旨;
业务范围;
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会员大会的最低人数;
理事会的职责及理事会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管理费提取、使用办法;
会员加入、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条件、程序;
章程的修改程序;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终止的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