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年) 第四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 权利人可以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终止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但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已经与他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的,该合同在期限届满前继续有效;该合同有效期内,权利人有权获得相应的使用费并可以查阅有关业务材料。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