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年) 第二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 第十三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 第十三条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下列因素制定使用费收取标准: 使用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时间、方式和地域范围; 权利的种类; 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和收取使用费工作的繁简程度。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