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9年) 第三章 处罚程序 第三十三条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处罚程序 第三十三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两万元以上、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的罚款。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听证要求另有规定的,依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办理。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