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办案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并提交复核报告。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