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交付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后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需要鉴定的,送交鉴定;
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没收;
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将案件连同证据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没收的,解除登记保存措施;
其他有关法定措施。
需要鉴定的,送交鉴定;
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没收;
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将案件连同证据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予以没收的,解除登记保存措施;
其他有关法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