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9年) 第三章 处罚程序 第十三条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9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处罚程序 第十三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所有投诉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