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听证标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听证要求另有规定的,依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