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情节严重的处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前款所称“情节严重”,是指:
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即获利数额)在5千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个人经营侵权复制品2千册(张或盒)以上,单位经营侵权复制品5千册(张或盒)以上的;
因侵犯著作权曾经被追究法律责任,又侵犯著作权的;
造成其他重大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