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取证)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要求法定举证责任人在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期限内举证。
办案人员取证时可以采取下列手段收集、调取有关证据:
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账簿和其他书面材料;
对涉嫌侵权复制品进行抽样取证;
对涉嫌侵权复制品先行登记保存。
办案人员取证时可以采取下列手段收集、调取有关证据:
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账簿和其他书面材料;
对涉嫌侵权复制品进行抽样取证;
对涉嫌侵权复制品先行登记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