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 第五章 财务资产 第三十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财务资产 第三十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拥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学校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抽逃注册资本,不得用教育教学设施抵押贷款、进行担保,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