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 第五章 财务资产 第二十八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财务资产 第二十八条 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