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纳税人发生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除提供第二条第(二十)项所列服务外,应在首次享受免税的纳税申报期内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附件1);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跨境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八)项和第(十六)项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应提交服务或无形资产购买方的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