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四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合同,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4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规定的免税政策条件的,在合同到期前可以继续享受免税政策。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