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十八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