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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2013年)
  3. 4. 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2013年8月1日至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规定。
  4. 二、 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5. (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2013年) (二)

4. 本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2013年8月1日至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适用本规定。
二、 下列项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二)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单位。
(一)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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