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试点地区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缴纳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

试点地区分支机构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