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2013年) 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2013年) 2. 2. 注册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9省市的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不含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3年8月1日前按有关规定以扣除支付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的,此前尚未抵减的部分,允许在2014年6月30日前继续抵减销售额,到期抵减不完的不得继续抵减。 上述尚未抵减的价款,仅限于凭2013年8月1日前开具的符合规定的凭证计算的部分。 (3)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