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3年)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3年) 第六条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