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3年) 第六章 税收减免 第四十四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013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税收减免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五条